在明清时期,稳定且高效的赋税征收体系是维系国家财政命脉的关键,其汲取能力甚至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命运。然而,尽管赋役制度史研究在学术界备受关注,但如何实现田赋征收这一核心问题却鲜有深入探究。
近日,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伍跃教授应邀在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作题为《维正之供的外缘——以田赋征收的实现为中心》的讲座,分享了他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
伍教授首先回顾了中国与日本学界对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学术史脉络,指出虽然泉源早开,但相关问题的系统研究却起步较晚。随后,他重点介绍了国内孟森、瞿同祖、萧公权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分享了自己在中山大学师承梁方仲先生对微观问题的关注。
在梳理日本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后,伍教授指出,战后日本的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经历了从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论,再到地域社会论和专制国家论三个阶段。虽然近年来研究的多元化倾向明显,但其主阵地已逐渐转移到中国国内。
随后,伍教授介绍了自己的研究历程,并提出在国家制度框架下,纳税人和收税人通过利用制度本身避免直接冲突是理解田赋征收实现的关键。他以“包征包解”制度为例,指出国家利用层层转包的方式将税赋征收任务分配至具体执行人,从而降低了征收成本。
接着,伍教授通过分析《大清会典》中关于钱粮征收的基本规定以及徽州文书中的相关案例,展示了清政府为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所采取的措施,如“分限之法”、“轮催之法”、“印票之法”、“亲输之法”等。但是,由于社会资源和公众素质的限制,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偏差。
伍教授还以广西容县为例,说明了“自封投柜”这一征收方式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并进一步提出纳税与争讼之间的关联性。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公开性使得一些人利用掌握法律知识的优势,通过上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在这种背景下,伍教授介绍了近年来他研究行政诉讼问题时看到的几则案例,分析了知县在催征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最后,伍教授总结了他对田赋征收实现问题的几点感想:第一,需要努力挖掘史料,客观准确地认识前近代中国的国家赋税汲取能力;第二,应当思考国家如何依靠较低的赋税收入维持庞大的统一国家;第三,对于当时层出不穷的弊端,政府如何保持一定的自净能力;第四,前近代中国社会中存在着民众主张和国家回应之间的回路或机制,其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
伍教授的讲座引发了与会师生的热烈讨论,大家围绕“自封投柜”的定义、明清“民告官”案件的结构性与时代性特征、王朝国家的自净能力、“滚单”的具体实践、制度史如何推进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进一步拓宽了对维正之供实现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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