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劳动关系判定:关键看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
引言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网络主播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为网络主播与其所属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
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支配性劳动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具有依存、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其中,支配性劳动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支配性劳动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场所、劳动纪律等事项拥有全面的控制和管理权,表现为:
* 用人单位制定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进行安排和监督;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 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重要资料。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对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该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且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因此,法院明确裁判要点: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实践,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
* 用工事实是否存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即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力的提供和接受关系。
* 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否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场所、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权。
* 经济利益分配方式: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可以反映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固定薪酬、提成、奖励等都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特征。
* 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如双方之间的平等协商权、自由退出权等,也可以辅助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
平台企业保障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义务
即使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平台企业也负有以下保障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义务: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措施;
* 按照国家规定为网络主播缴纳社会保险;
* 尊重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结语
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涉及多个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实践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保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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