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前夫给前妻转账后又诉请返还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小林与小兰曾有过一段婚姻,2017 年 9 月 4 日离婚并签订协议,婚生女由小林抚养且承担全部抚养费。离婚两三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小林向小兰转账或垫付累计 88.19 万元,转账用途多样,部分有备注,部分无说明。
2023 年 9 月 14 日,小林微信询问小兰感情状况,小兰表示已与他人相恋并拒绝小林,小林意识到复婚无望,遂向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 88.19 万元。小林称同居后表达过复婚意愿,小兰因此与其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自己支付的生活费被小兰用于个人事务,且垫付诸多开支。而小兰辩称款项均为小林自愿赠与,并非以复婚为由索取,且小林无证据证明。她强调辞职是为照顾家人,同居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还指责小林感情不忠,认为赠与已完成,不应返还,尤其三金和婚礼费是小林的补偿,且考虑到共同生活经历,小林的要求不合理。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确定同居时间为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并对转账进行划分。对于同居前转账,有 8 万元注明为借款,法院认定小兰需偿还;其他无特殊情况证明的转账,被认定为自愿给付,不予支持返还。同居期间转账的判定更为复杂,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的 17 万元转账,虽双方争议,但法院依据其与结婚关联且数额较大,在未结婚且分手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支持小林返还诉求;注明买房款的 12 万元转账,因用于特定目的且数额大,小兰应返还;另外,小兰在同居期间缴纳社保和偿还房贷的 16.4 万元,不属于共同生活消费,也应返还。仅从款项性质判断,同居期间应返还 45.4 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消耗、同居时长、转账总额、聊天记录及未登记结婚等因素,酌定小兰返还 25 万元。加上同居前的 8 万元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小兰向小林返还 33 万元。小兰不服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结果适当,维持原判。
此案件深刻地揭示了情感与法律、经济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为众人敲响了处理感情中经济事务的警钟。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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