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境,离婚可适当返还

陕西高院: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境,离婚可适当返还

陕西高院: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境,离婚可适当返还

近年来,陕西省彩礼金额持续走高,婚嫁攀比之风盛行。为治理这一不良风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联合省妇联发布5件典型涉彩礼纠纷案例,从司法角度引导社会理性对待彩礼,回归彩礼的本源,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请求返还彩礼

杨某与苏某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但仅共同生活四个月。婚前,苏某某向杨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杨某婚后向苏某某退还了1000元。因感情不睦,双方离婚。法院判决苏某某返还杨某彩礼65000元。

“香火钱”、“离娘钱”、“三金”可被认定为彩礼

程某与张某2020年订婚后同居生活,2021年举行结婚仪式。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支付彩礼166700元,并购买了礼品和“三金”。双方经法院审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1万元。“香火钱”、“离娘钱”、“三金”等均被认定为彩礼。

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适当返还

谢某某与郑某2018年结婚。男方婚前给付女方8万元成婚押金,并购买“四金”等花费19100元。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睦,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男方支付彩礼数额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判决女方返还彩礼64415元。

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可适当返还

胡某某与汪某某2019年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为订婚支付彩礼等80000元。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深厚感情,男方支付的彩礼在扣除日常花费后应予适当返还。经调解,女方同意返还男方40000元彩礼。

社区妇联参与调解,成功化解彩礼退还矛盾

朱某与何某结婚不到半年后提出离婚。双方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争执不下。社区妇联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男方退还女方嫁妆,女方退还男方11万元彩礼。

陕西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滕欣燕表示,发布这些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让彩礼回归“礼”的本意,不要成为敛财工具。对于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离婚时可请求适当返还,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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