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9 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该《意见》共 24 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问题上,《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时,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时,则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意见》还确定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适用的 8 种辅证类型,涵盖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亲友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等记录。
《意见》还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内容,并细化了告诫实施流程。例如,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具有多种特定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情节显著轻微或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等。
此外,《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等。公安机关会将告诫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各方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仅 2023 年,全国公安机关就出具告诫书 9.8 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的作用。
此次九部门明确家暴证据标准,规范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构建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关键一步,将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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