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新标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明确定

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新标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明确定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和可适用的辅证类型。

基本证据条件:

*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以及另一种辅证。

适用的辅证类型:

*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 伤情鉴定意见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

这一新标准的出台,旨在为家庭暴力认定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有效解决证据搜集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

其他重要规定: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和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 出具告诫书情形: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一般应出具告诫书。

* 告诫书内容:告诫书应包括加害人的行为、后果、法律责任、禁止重复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并摘录相关法律条款。

* 实施流程:公安机关查证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陈述,收集证据。经审查认定实施了家庭暴力的,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意见》还强调了各部门协同反家暴工作体系,明确了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机制,要求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共同推动家庭矛盾纠纷化解。

公安机关反家暴工作成效:

近年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共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此番《意见》的出台,不仅为家庭暴力认定提供了更明晰的标准,也进一步加强了各部门协同反家暴工作体系,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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