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序扩大医疗领域开放,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地点和条件,并对设立和运行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试点地点
《方案》允许在以下九个城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中医类医院除外,且不含公立医院并购。
投资主体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 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模式和服务模式;
*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 能够补充或改善当地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设立和运行条件
外资独资医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 经营性质可以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 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康复医院;
* 医院级别为三级;
* 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少数民族医医院;
* 不得登记血液内科诊疗科目;
* 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和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 允许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但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人员占比不得少于50%;
*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管理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资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外资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中医药和疾控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4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商务部。
发展前景
《方案》的出台旨在吸引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将促进医疗服务创新、提高医疗水平,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今后,外资独资医院将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多元化、高品质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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