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言论需谨慎,不当发布或担责

朋友圈言论需谨慎,不当发布或担责

最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中,小芳与小丽同属一家公司,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经理,2023 年,小芳因生活、工作等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在一个多月时间里于朋友圈发布了 40 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还配上小丽与异性合照及带有其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小芳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后深受精神困扰,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并建议全休 2 周。

小丽认为小芳的行为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严重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在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或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同时小芳需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 万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现有证据未证实小丽存在小芳所述行为,小芳朋友圈配图包含小丽人像、手机号码及与异性合照,配上侮辱、诋毁文字和大量谩骂性言论,且双方存在共同社会交际范围,其行为具有严重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会导致小丽名誉权受损。

无独有偶,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名誉权纠纷中,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24 年 5 月协议离婚,6 月起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遭拒后,在朋友圈发布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攻击、丑化、损毁他们的名誉和形象,并在评论区恶意评论。最终,唐某连续 3 日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 元。

这两起事件警示人们,在社交媒体时代,随意在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从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网络空间也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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