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及董事长孔祥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自 1996 年至 2023 年间,孔祥喜利用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以及后续诸多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 8474.7193 万元人民币(其中 4564.0575 万元系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孔祥喜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50 万元,其违法所得及孳息将被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孔祥喜当庭表示不上诉。
孔祥喜本应在岗位上为人民服务,却因权力和欲望的膨胀背离初心,他的受贿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还损害政府公信力与形象。此案件为广大公职人员敲响警钟,权力是双刃剑,必须坚守廉洁自律底线,敬畏法律和人民。同时,这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在打击腐败犯罪上的坚定决心,我国将持续加大反腐力度,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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