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六情形:接诊医师可重新检查

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六情形:接诊医师可重新检查

国家卫健委持续完善与检查检验互认相关的政策体系,但医院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并非能全部实现互认。在哪些情况下检查检验结果无法互认?接诊医师可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是什么?了解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利用检查检验互认政策。

检查检验结果无法互认的情况

尽管国家卫健委持续推进检查检验互认工作,但由于以下原因,某些情况下检查检验结果仍无法互认:

* 患者生理变化:某些检查检验结果会随着患者正常的生理代谢和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例如,血小板代谢周期为 8-12 天,超过此周期可能需要重新检查。

* 设备和试剂差异:不同设备和试剂参数的差异会影响检查检验结果。例如,不同排数的 CT(如 16 排、32 排、64 排等)的分辨率和成像效果不同,可能导致对小病灶或结节的检出率不同。

因此,即使是同一个检查项目,对于不同的患者或在不同仪器上进行的检查,结果可能不具有互认性。接诊医师需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和临床表现进行判断。

接诊医师可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针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国家卫健委明确了接诊医师可根据诊疗需要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1. 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无法满足临床诊疗需求时。

2. 结果变化快: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比较快时,如手术前或输血前需要进行的某些检查。

3. 重大事项:对于涉及重大措施(如手术、输血)的检查检验项目,需重新检查以确保准确无误。

4. 急诊急救:患者处于急诊急救情况下,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时。

5. 司法鉴定等: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检查检验项目。

6. 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和诊疗需要,接诊医师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的其他情形。

检查检验互认原则

国家卫健委在制定检查检验互认政策时,遵循以下原则:

* 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

* 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

* 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

* 以便利患者为导向

* 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

* 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结语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利于方便患者就医,提高诊疗效率,但并非所有检查检验结果都能互认。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临床表现,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检查。了解检查检验互认的原则和接诊医师可重新检查的情形,有助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更合理地利用检查检验资源,确保诊疗的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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