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穿高跟鞋崴脚索赔2.4万元,酒吧拒赔法官这样判
5月下旬,蒋女士在成都金牛区一家酒吧消遣时,从厕所出来时不慎踩空,导致脚部受伤。她认为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4万余元。
酒吧方表示,蒋女士受伤并非酒吧过错,地面干燥,不存在地面有积水的情况。此外,蒋女士在受伤前已饮酒,且脚踝有旧伤,仍穿着5cm~7cm高跟鞋,明显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
酒吧方还提到,他们在厕所处张贴有安全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出事后也陪顾客就诊并垫付前期医疗费用,已尽到相应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酒吧这种特定场所,更应谨慎观察通行。她在饮酒后,极可能导致自身判断力和身体平衡能力下降,加之左踝部位存在骨伤旧伤,脚蹬高跟鞋,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受伤后果自行担责。
蒋女士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酒吧作为经营场所,应对顾客有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义务。但蒋女士在饮酒后穿高跟鞋,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蒋女士和酒吧双方都有过错。蒋女士在饮酒后穿高跟鞋,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酒吧虽然张贴了安全标识,并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但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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